1.1 本標準規定了相控陣超聲檢測儀和系統性能特點的評價方法。
1.2 評價這些性能的目的在于比較相控陣超聲檢測儀和系統,或者通過定期的性能評價,檢測特定相控陣超聲檢測儀或系統性能長期的變化,評價這些變化,可能發現相控陣超聲檢測儀和系統的潛在故障,并且這些變化一旦超過某些界限,就需要糾正維修。本標準根據在超聲檢測中所起相關作用的大小著重提出了需要測量的項目。而其他電子特性方面的性能與非相控陣裝置相似,可按照ASTME1065《超聲探頭特性評定指南》或ASTM E1324《超聲檢測儀器部分電子特性測量指南》中的描述測量。
1.3 本標準可用于評價采用脈沖波列和A 型掃描顯示(射頻或視頻)的超聲檢測系統。
1.4 本標準可用于評價完整的檢測系統,包括探頭、相控陣超聲檢測儀、聯接器、掃查裝置、連接的報警器和輔助設備,主要是評價使用該系統在不改變或置換的情況下重復試驗的性能。本標準不適于替代相控陣超聲檢測儀或系統為檢查某一特定材料而進行的校準或標準化程序。
1.5 本標準沒有設定測試系統性能的要求。如需這樣的驗收標準,需由使用方指定。文中如有涉及驗收標準,僅做舉例用途,并始終受到客戶和終端用戶控制文件所要求的嚴格限制。
1.6 需評估的具體參數、測試的條件和頻率以及要求報告的數據,都由用戶決定。
1.7 除需評估的相控陣超聲檢測儀或系統外,所需器材還包括測試試塊和位置編碼器。
1.8 本標準也包括與程序適用性和結果解釋相關的注意事項。
1.9 只有經過客戶同意,才可以使用替代程序,例如本文件所描述的例子。
1.10 本標準的主旨并不是要解決所有與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本標準使用者的責任是建立合適的安全和健康的操作規范,在使用之前確定適用性的限制條件。 |